******有限公司年产40万平方米合成树脂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县天易大道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40万平方米合成树脂瓦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有限责任公司3#厂房靠北边1、2车间)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责任公司3#厂房靠北边1、2车间作为项目生产产房,项目建筑面积3000m2,建设规模为:40万平方米合成树脂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厂区内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投料、破碎、粉碎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加热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有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管网。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及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和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公司;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并报县分局备案,危废暂存间须按要求设置并建立相关台账,规范设立标识标牌;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安排环保专员负责环保设施运转维护。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定期监测制度,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